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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始药物治疗的原则及停药

来源:贵阳颠康医院 更新时间:2016-09-13

开始药物治疗的原则及停药

1.当癫痫诊断明确时应开始抗癫痫药治疗,除非一些特殊情况需与患者或监护人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;

(1)抗癫痫药治疗的起始决定需要与患者或其监护人进行充分的讨论,衡量风险和收益后决定,讨论时要考虑到癫痫综合征、预后;

(2)通常情况下, 二次癫痫发作后推荐开始抗癫痫药治疗;

(3)以下情况抗癫痫药治疗在次无诱因发作后开始,并与患者或监护人进行商议:

a)患者有神经缺陷症状;

b)脑电图提示明确的痫样放电;

c)患者或监护人认为不能承受再发一次的风险;

d)脑影像显示结构损害</p>

2.应尽可能依据癫痫综合征类型选择抗癫痫药物,如果癫痫综合征诊断不明确,应根据癫痫发作类型作出决定;

停药原则

癫痫患者在经过抗癫痫药物治疗后,大约有60-70%可以实现无发作。通常情况下,癫痫患者如果持续无发作2年以上,即存在减停药的可能性,但是是否减停、如何减停,还需要综合考虑患者的癫痫类型(病因、发作/综合征分类)、既往治疗反应以及患者个人情况,仔细评估停药发作风险,确定减停药发作风险较低时,并且与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充分沟通减药与继续服药的风险/效益比之后,可考虑开始逐渐减停抗癫痫药物。撤停药物时的注意事项如下:

1.减药前须复查脑电图,停药前再次复查脑电图。多数癫痫综合征需要脑电图完无癫痫样放电考虑减停药物,而且减药过程中需要定期(每3-6个月)复查长程脑电图,如果撤停药过程中再次出现癫痫样放电,需要停止减量;

2.少数明确年龄相关性癫痫综合征(如BECT),超过患病年龄,并不完全要求撤停药前复查脑电图正常。存在脑结构性异常者或一些特殊综合征(如JME等)应当延长到3-5年无发作;

3.单药治疗时减药过程应当不少于6个月;多药治疗时每种抗癫痫药物减停时间不少于3个月,一次只撤停一种药;

4.在撤停苯二氮卓类药物与巴比妥药物时,可能出现的药物撤停相关性综合征和/或再次出现癫痫发作,撤停时间应当不低于6个月

5.如撤药过程中再次出现癫痫发作,应当将药物返回至减量前一次的剂量并给予医疗建议。

6.停药后短期内出现癫痫发作,应恢复既往药物治疗并随访;在停药1年后出现有诱因的发作可以观察,注意避免诱发因素,可以暂不应用抗癫痫药物;如有每年2次以上的发作,应再次评估确定治疗方案。